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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21   点击:256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导师制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使青年教师能尽快成长,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作用,为此特制定导师制暂行办法如下:

1、导师资格

导师一般应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的职称,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良好,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在课程备课、教学过程设计、突出重点、分解难点、指导学生、教学评价、教学研究、指导写论文等方面对同专业青年教师进行指导,经系主任推荐、教务处审定、院长批准,即可认定为导师。个别专业如果需要,资深而优秀的讲师经院长特批也可认定为导师。

2、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确定

青年教师本人申请,系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及师资培养规划,报经院教学委员会同意即可。同时合理安排指导青年教师的次序与时间,一般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的人数以不超过2人为宜。

3、指导期限与内容

1)      结对指导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2)      指导包含师德素质、课程教学和教学科研三部分内容,以课程教学为主。

4、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另附)

5、检查与考核

1)      组织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产学研合作处(督导室)、系部对指导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过程检查,指导期满,进行最终考评验收。

2)      检查内容:

(1)    青年教师授课教案

(2)    听青年教师上课

(3)    青年教师论文1篇,学期总结2

(4)    学生对青年教师的测评情况(良好)

(5)    导师每周指导记录

3)      经验收合格后,导师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计24个标准学时,计入本人教学档案,青年教师作为培训进修经历计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的依据。

 

附件1:教学工作指导协议书

附件2: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3:鉴定表

 

 

 

 

二○○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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