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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1   点击:4474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员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为了保障学院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我院教职工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        考勤制度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坐班制;按照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考勤人员每日记录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次月三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表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

二、        请假种类及相关标准

1、             病假、事假

2、             产假:女教职员工单胎生育可享受总共12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105天,双胞胎或多胎每一胎增加15天假期,产前假、产后假可以分开休息,也可合并到产后统一休息。

3、             护理假:男教职员工配偶生育可享受7天护理假(双休日连续计算)。

4、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安排三天丧假。

5、             婚假、探亲假:教职员工享受的婚假、探亲假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6、             公假:教职工因公出差应请公假。

三、        请假手续

1、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到校上班需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三天以内的,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病假直接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系主任请病假直接报院长审批。有课人员请假还需到教务处办理有关调课或停课手续。获准假条均需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2、         事假:

教职员工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的,要填写请假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均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系主任请事假直接由院长审批。有课人员请假还需到教务处办理有关调课或停课手续,获准假条均需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3、         产假和护理假

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有课人员还需要教务处签署意见,辅导员还需学工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假条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4、         公假

    教职工因公请假二天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计算办法

1、         病假:因病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3天及以上(或当月累计病假天数在3天及以上),工资计算办法如下:

天数

扣除额(行政人员)

扣除额(教师)

3天—15天

月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50%

月基本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80%

16天—30天

月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60%

月基本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70%

31天—60天

月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70%

月基本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60%

60天以上

月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80%

月基本工资/30*当月病假天数* 50%

1:行政人员月工资为年薪/12;教师月基本工资为年薪减去核定课时酬金后/12

2:若教职工月工资减去病假扣款后余额低于400元,则当月工资按400元计算。

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之内的,根据实际病假天数计算(含双休日);连续病假跨二个月的,第一个月工资根据当月的实际病假天数对应标准扣除,第二个月工资应在上月病假天数基础上加上第二个月的连续病假天数之和得到连续病假天数,再按上述相应标准计算;第三个月依此类推。

2、         事假:

当月事假累计三天及以上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从月工资中扣除。行政人员扣除额为:月工资/30*事假天数;实行“基本工资加课时酬金制度”的教师扣除额为:月基本工资/30*事假天数。

五、        旷工

1、         认定:教职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未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

2、         处理:旷工按实际天数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一个学期累计旷工达到3天,该学期考核最高等次为合格;一个学期累计旷工4天到10天,该学期考核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作进一步处理;一个学期累计旷工达到10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六、        学期全勤奖的认定与发放:

全勤奖  全额发放

全勤奖    半额发放

无全勤奖

病假(累计天数)

0—7天 (含7天)

7—15天    (含15天)

15天以上

其它假(累计天数)

0—3天 (含3天)

3—5天   (含5天)

5天以上

迟到、早退(累计次数)

——————

5次及以上

旷工(累计次数)

——————

1次及以上

注:其它假指事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七、        本规定自2008年2月21日开始施行,原《建东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制度暂行规定》同日起废止;学院有关文件中关于请假制度的内容若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八、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请假单》

附件二:《考勤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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