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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0-09   点击:488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促进我院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科研水平的持续提高,现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施行)》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具体包括:

(一)    在教学、科研、人事等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

(二)    在其他部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实绩突出,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者,亦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 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4年(含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含3年)以上。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          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等教育学、高等学校管理学、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新性,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含学院学报)上至少发表与教育管理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宽泛广泛好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

    根据江苏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结合我院教育管理需要,由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当年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议推荐

有关部门由部门领导、群众共5-7人组成基层评议组 听取申请人汇报、民意测评等形式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全面的考察和评议,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过半数者,可以推荐,并按得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序后上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五条  院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院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员不得少于20人。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育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定。经过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全部投票数的2/3方可通过。由组织人事处将通过者公示三天后,上报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者进行审定,按当年拟聘专业技术岗位数择优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申报 助理研究员资格,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不实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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