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师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强化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相一致,不能跨系列申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在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取消申报资格:
1.院学年考核有1次为“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至少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谎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或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中级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 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 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 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 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规程》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岗位上满一年,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受聘高校教学岗位,并能胜任该岗位工作。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测评优良。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 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 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2. 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以上。
3.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4次以上,评价良好;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要求
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2.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开展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在校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一条第2—4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且在校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3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2.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持有获奖证书为准。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系处评审推荐前一学期末。
第十八条 已办理退休(内退)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