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人司[2011]37号
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2011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条件
本项目选派对象必须是列入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选派对象和条件仍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第四条第3款条件可适当放宽为: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二、推荐名额及资助方式
2011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计划资助1000名左右,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校适当倾斜。请各地严格按照推荐名额(详见附件)开展推荐工作,对未能完成推荐名额或因推荐人选条件等原因空出的名额,将在地区间进行调剂使用。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标准按照访问学者来源区域确定: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人选,每人每学年资助8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
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给予支持。
三、推荐与审核程序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将推荐名额下达到本地区有关高校(不含教育部直属高校)。
2、选派学校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选择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急需培养的教师作为推荐人选,并将填写好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选派学校,并于4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和《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
4、武汉中心审核确定资助人选候选人名单,并在武汉中心网页上公布。
5、武汉中心根据申请者志愿将电子版《推荐表》发送到各有关接受学校。
6、接受学校对照武汉中心网上公布的资助人选候选人名单确定录取人选,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于5月30日前将录取情况以《录取登记表》的形式报送武汉中心。
7、访问学者报到注册后,接受学校将注册名单以《注册备案表》的形式报送武汉中心。
8、武汉中心审核确定2011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名单,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后,在武汉中心网页上公布,将资助经费核拨到接受学校。
四、有关要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向所属高校传达布置。
选派高校要切实把项目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访问学者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切实把好选派质量关。为提高录取率,建议访问学者申请人与导师事先进行沟通,征得导师同意后再填写《推荐表》。选派学校应与录取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以及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访问学者研修期间,选派高校应加强与接受高校管理部门和指导老师的沟通,及时了解访问学者的研修情况。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选派高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和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武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