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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东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8-23   点击:154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学院学生会章程

2003年12月8日第二次学代会通过)

学生会是在院党政领导下,在学工处、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的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领导和联系学生的纽带,是学院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是学生利益的代表。

学生会坚决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带领全体同学学文化、学技术,组织同学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组织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全院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多方面得到发展,为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院在籍全日制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承认本章

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1.凡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

3.可通过学生会向学校提出有关方面合理要求。

4.对自己的处分,如有异议,可通过学生会向院学工处提出复议要求。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     热爱祖国,热爱学院、班级、专业,认真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

2.     自觉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服从领导安排,爱护班级、学院的荣誉,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     积极参加学院和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为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决议。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委员会召集;

2.       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4.       修改《学生会章程》;

5.       审查学生会干部资格;

6.       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委员;

7.       对学生会委员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班委主持产生。

第六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一年,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院学生会委员配合学院、团委开展各项工作,学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常务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设秘书处、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生活部、自律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根据需要各部干事若干名。

第九条              学生委员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提请委员会聘任本部副部长、干事若干。

第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在学生会和班主任的领导下,做好班级工作,参加院的各项活动。班委与学生会对口设班长、副班长、宣传、文艺、体育、生活、学习等委员。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应主动配合学院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本部职责,积极组织和踊跃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应主动接受党、团组织的领导,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刻苦学习理论文化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做好本职工作,做全体同学的带头人。

学生会干部如工作需要或不称职,经学生会召开班长联席会研究可及时予以更换,并报学工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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