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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08-23   点击:29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学生干部的素质,促进广大学生干部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模范作用,根据有关章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生会干部的条件与选拔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条件

1、学生会干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上级的规定和要求。

2、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要求进步,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有一定的工作,组织,敢于严格要求和大胆管理,热心为学生服务,有奉献精神。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成绩低于全班平均成绩的不能够担任学生会干部中主要职务。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1、院、系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应根据上述条件,定期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并由主管部门确定分工。

2、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任意调动和任免,需要调动、任免主要学生干部须与上一级党团学组织协商征求意见,并报上一级党团学组织备案。

第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按照一定章程和条件由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

  3﹑院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因学生毕业或被免职或其它原因,则由相应组织经民主协商后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组织同意后任命。

   4、新生入学初,将临时招聘干事,考察期1-2个月。

   5、院系学生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应由政治觉悟高、学习成绩良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干部教育应坚持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倡导推行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锻炼,在工作中受教育、长才干,在工作中强素质、塑形象的学生干部教育思路。

第五条  学生干部实现院、系、班三级管理。院学生会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学工处、团委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六条  各系党团组织、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学生干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评和奖励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评

1、学生干部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会干部写出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并由学工处、学生会委员会及广大同学进行考核和评议。

2、考评内容:主要根据学生干部的岗位职责进行考评,主要包括学生干部上学期的开展工作情况、工作效果、工作能力及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和存在的不足等。

3、考评办法:学生干部考核要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有学工处和学生会委员会综合考评。院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由院学工处、院团委考评。

4、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学习成绩良好、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奖励

1、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将按《建东学生手册》的规定加以一定的社会工作附加分。

2、工作认真负责、开拓进取、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将优先给予更多的锻炼机会。

3、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会优秀干部,要求在两学期考核中均为优秀或有突出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惩罚

1、凡在考核中不称职的学生会干部将免去其职务,基本称职的限期改进。

2、 凡受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学生会干部,立即予以免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则考核等级相应下降一个档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予以免职。

3、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学生会干部形象和有损学校名誉行为的,视其情节将给予考核降级或免职处理。

4、 一学期中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综合成绩在班级后30%者应劝其辞职或免职。

5、对学生会大小会议: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者、无故缺席者立即予以免职;一、两次迟到、无故缺席者给予警告,并在学生会全体成员面前自我检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干部指院、系学生会全体干部成员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团委及院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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