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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08-23   点击:44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据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 社团实行注册登记成立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由院团委及下属的社团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规范管理学生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实行政治指导。

第五条 社团活动经费由社团管理中心统一调拨,各社团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社团经费通过社团管理中心统一拉赞助并向院团委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发起成立社团具备以下条件:

1、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2、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生社团应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学生社团要有章程,章程内容包括:(1)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及指导老师,(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3)社团的常规活动、计划、内容、方式。

5、学生社团应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为设置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1、由社团发起人向院团委正式提出成立社团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成立社团的原因和理由;(2)社团拟订章程;(3)社团规模和发起成员人数;(4)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3、院团委受理学生社团的申请、批准等事宜,院团委决定是否批准某个学生社团成立之前,应对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实际调查了解。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八条  社团的活动管理

1、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的原则。

2、任何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未经允许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各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3、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且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4、各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提交详细的学期活动计划,大型活动安排需服从社团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5、申请举办各项活动,必须在活动前两个星期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第九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

1、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2、围绕院团委的工作中心,制定出每学期工作计划。

3、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条件;视情况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

4、对社团进行考核。

5、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条   社团考评工作由院团委统筹安排,由社团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优秀社团的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等方面。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中心报院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3、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4、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5、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中心报院团委批准后,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2、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4、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

第十三条  社团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

1、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提出解散申请。

2、学生社团在一学期以上无正常活动者,即视为自行解散,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要向院团委报告,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3、学生社团的活动发生违反宪法、法律、校纪校规有关规定和社团宗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干扰学校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等情况时,院团委等部门可以责令社团停止活动,并强行解散,对社团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者,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院团委。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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