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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08-23   点击:138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财务工作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各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财务管理人员负主要负责。

第五条 社团所有财产属社团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繁荣我院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管理活动具有监督、审核的权力。各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章 社团经费管理细则

第七条 各社团报帐,必须持有营业性发票,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发票的,则须带收款凭证报帐。发票、凭证均需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社团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发票或收据凭证注明时间、地点及其用途。

第八条 各社团如有较大规模活动需编制财务预算表一份,经社团管理中心,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条 各社团活动经费须统一入帐,定时向社团成员公布帐目,社团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社团管理中心财务部将于每月底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普查。每学期期末,各社团须上交详细的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查没有完成的社团,不能换届。

第十二条 社团管理中心将于每月底向外公布各社团本月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每月15号社管中心召开财务例会,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 社团活动赞助费用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学生社团与赞助单位联合在我校举办任何形式的纯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相关社团与赞助单位达成草拟的协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将协议书交社团管理中心执委会审议。

(二)经社团管理中心执委会审议通过,报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与赞助单位正式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赞助金须经社团管理中心财务部对该笔赞助费数目、形式进行核定后,方可用于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学生社团禁止学校周围小饭馆、网吧游戏厅等达成赞助协议。

第十八条 允许社团提取赞助金的15%作为奖励。

第十九条 赞助金的使用情况须凭有效会计凭证记入帐目。

第四章 财务监督方法

第二十条 各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本社团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社团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记帐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三)明确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管理人员违规办理财务事项。财务管理人员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发现会计帐簿实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本条例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管理中心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管理实施下列监督。

(一)是否依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本条例和校纪校规的规定。

(四)各社团财务状况是否及时上报。

在对上述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有较大违反嫌疑时,社团管理中心财务部有权向该社团及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部门查询有关情况,有关社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院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社团必须提交上一学期收支总结报告,固定财产清单和本学期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团负责人不能掌管财务,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选择出专人负责,社团管理中心实行委派制度,指定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贪污,挪用公款。一经查出,必将严惩。

第六章 社团固定财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社团固定财产是指除耗材外,以社团经费购买或以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社团固定财产为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社团需变更固定财产的所有权时,须经本社团大会执行机构讨论通过,并在社团管理中心监督下,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换届时,社团财物须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社团管理中心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物清单。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参照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社团管理中心予以奖励、表彰。

(一)分工明确,帐目清晰。

(二)积极配合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工作。

(三)原始会计凭证保管完备,财务工作明晰。

第三十六条 参照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将上报学院团委严肃处理:

(一)不记帐或有两本帐。

(二)帐目模糊,原始凭证缺失。

(三)私自挪用公款。

(四)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社团资产流失。

根据本条例规定,各社团必须配合社团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务核算,对不予配合的,社团管理中心将严肃处理。

对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视其情况予以如下处理:

(一)通报全校各社团;

(二)取消该社团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三)取消该社团负责人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四)情节严重者免去其负责人一职,并向其所在系反馈;

(五)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另行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社团管理中心对本条例具有解释权、修订权。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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