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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8-23   点击:4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院团委组织指导下由本院学生自愿参加的政治理论、学习技能、文化娱乐等群众团体。学院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与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综合能力,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  学生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积极倡导公益服务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技能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通过开展符合青年特色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主管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考核及奖惩,并负责对院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社团全称应以“建东学院……”字样,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或对外宣传时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前须征得批准,社团的筹建均须征得学院团委的同意。在院团委未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招收会员和召开社团成立大会或开展活动。

第七条  建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学生自愿参加;

(二)成立专门的筹备委员会并指定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发起人)应由思想、学习、工作能力等方面较好的学生担任;

(三)必须制定本学生社团章程(含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及形式),并就主要发起人情况、社团规模、指导单位及经费来源等事项,写出书面申请;

(四)确定本学生社团的活动方案;

(五)必须有一名本院教师或干部担任该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

(六)根据上级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校实际,不成立跨校区的社团,不宜成立定位相同或内涵相近的社团。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起人向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筹备申请;

(二)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评估;

(三)发起人提交各材料;

(四)批准,筹备(筹备期为两个月);

(五)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筹备负责人简历(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

(四)指导教师名单;

(五)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六)成员花名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与活动范围;

(四)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

(六)社团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七)社团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经院团委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的两个月,仍不能是正式成立的社团,需挂“筹”字。在这期间,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会员并召开成立大会通过本社团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同时每星期上交一份“社团活动记录”至本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位,接受审查。

第十二条  两个月的筹备期过后,社团运行良好,批准正式成立,由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向全院通报。同时召开会员大会填写《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一份学生社团自留,另一份由院团委存档),并提交《会员登记表》、学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有事实材料证明申请筹备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

(二)会员人数少于10人的;

(三)有相同性质、相同活动内容的社团存在,造成社团重复设立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及下属的社团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规范管理,并对学生社团实行政治指导。

第十五条  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册。

注册时须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

(2)上一学期学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学生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学生社团各一份)。

(三)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六条  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组织原则

(一)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隶属团委,由全院全体社团组成;

(二)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社团代表由各社团会员选举产生,各学生社团代表名额按当年本协会总人数的1:10产生(但不超过10人)。

(三)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干部任期一年,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下设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三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原则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各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报社团管理中心。

(二)会员大会行使职责:

(1) 选举和更换本学生社团正副会长;

(2) 审议批准本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报告;

(3) 修改本学生社团章程;

(4) 对本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议;审议本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

(5)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

(三)各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财务主管一名,原则上下设活动部、组织部、宣传部三个部门,若有必要也可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设立其它部门。其中正副会长由该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下属部门干部由正副会长任命报社团管理中心审批通过,以组成本学生社团领导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

(一)学生社团干部一般指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部长及部长级以上成员及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各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

(二)学生社团干部任期为一年,任期未满离职者,其干部身份不予承认;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因学业或其他原因需要离职时,须向主管部门递交离职申请并选好下届会长,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离职;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学院学生社团例会,如确有事应先请假,且每学期请假累计不超过四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

(一)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学院某一学生社团;

(二)申请加入学院某一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学生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方可成为该学生社团正式会员;

(三)学生社团会员可以加入其它学生社团,但同时加入的学生社团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四)学生社团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学生社团会员要求退会,根据本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办理,学生社团须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递交书面材料备案;

(五)对于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学生社团有权对其除名。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

(一)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

(1) 学生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挂靠单位应是院团委、各系团支部及教研室,指导老师应是我院的正式教职工;

(2) 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培训,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指导;

(3)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指导老师的联系,积极接受指导老师指导,提高本社团的活动质量,充实本社团的活动内容。

(二)学生社团的顾问

(1)学生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顾问。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登记的宗旨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2)聘请顾问时,学生社团须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纳新

(一)全院学生社团纳新由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在10月以前完毕,有特殊原因需在其他时间进行招新的,须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

(二)学生社团公开纳新前应向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纳新预计人数、会费金额、宣传资料及形式等其他事项;

(三)经批准后,由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安排各社团统一向全院纳新;

(四)学生社团纳新完成后,应在两星期内面试完毕,并召开本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确定会员数。

(五)各学生社团应在十月前将新会员名册交至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院团委及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每一次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批准,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院内其它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院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院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一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经院团委向院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有关新闻出版单位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等。

(三)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院内宣传和交流。需与院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党委宣传科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三份分别交院团委、院党委宣传科存档。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院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院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等。

 第三十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院党委宣传科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络上。

(二)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不得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四)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五)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六)学生社团对经由社团网站(主页)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并交院团委审批。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解散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结构需要变更的,须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社团解散时,方可提出解散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中心报院团委批准后,有权将其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20人;

(二)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三)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学生社团注册的;

(五)自行解散的;

(六)勒令取消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考核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度依据《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等级评比细则》、《建东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会员、活动积极分子评比办法》对各社团一学年工作进行评议,评选出社团等级及该年度“优秀社团”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优秀会员”和“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十六条  各社团参考社团的评比办法,自行评比出 “优秀会员”和“活动积极分子”。并上报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原则上在九月份完成。“优秀社团”由院团委颁发证书并向全院公布;“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优秀会员”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院团委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由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综合测评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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