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户口问题
发布时间:20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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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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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的,毕业后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办理迁出手续。 (二)凡我省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资料复印件。 (三)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对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应准予在原报到城市落户,凭劳动合同和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凡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凡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资料复印件。
关于户口簿证管理问题 (一)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由户主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补发。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机关重新补办。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办,并注明补办日期。补办前,应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或电话联系、提供证明等方式,确认其是否未落户。 (三)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的原则出发,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于外省迁移或迁移地址变化的,仍按《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精神办理。(高校毕业生按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