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志向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开展主题明确、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社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指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一般社团,分类指分为思想政治类、专业学术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创新创业类及其他社团。
第七条 学院和团委应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学院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学院团委负责制定《社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制度,履行学生社团的年审、考核及动态调整等管理职能,控制社团数量,确保社团工作实效。学院团委成立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学校社团管理职能。社团管理部通过工作交流、专题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激励学生社团工作。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社团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社团建设发展和活动举办等指导职责。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第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应做好社团成员招募、活动举办、社团管理、档案建设等社团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社团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生社团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除学院党委特别批准的外,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具有组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社团简介;
(三)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五)社团的活动内容与发展方向不得与学院现有的社团重复或相互包含。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章程拟稿;
(二)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介;
(三)社团成员信息汇总表;
(四)《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等。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交院团委审核,院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应在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院团委社团管理部组织社团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3个月的试运行期,期间院团委对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的社团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予以注册成立。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高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
第四章 社团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为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等。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1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查。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 曾因违反相关社团管理规定被撤职;
(三)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配有指导教师,且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社团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团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同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活动策划书等提交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须由院团委重点指导、严格把关,且安全预案须同时报保卫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院团委递交申请并附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院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团委相关人员带队。
第二十六条 如有校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及时报院团委,由院团委视情况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院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应来自学院拨款和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院向院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学生社团工作。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院团委依照社团年审和星级评定结果向社团划拨社团经费,社团按照财务规定有效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社团年审
第三十二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负责人情况、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对其进行注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院团委申请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及学院相关规定的;
(三)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的;
(四)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等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不参加社团年审的;
(七)社团年审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八)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九)其他原因需注销的。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依据《社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结合社团年审情况、活动实效等,每年对社团进行一次星级评定。原则上评定出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社团比例分别不超过社团总数的10%、20%和30%。
第三十六条 院团委定期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评选工作,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视同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在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中予以认定。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至少连续两年),可视为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或社会实践指导工作,并可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予以认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如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