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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7   点击:189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志向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开展主题明确、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由学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学院对学生社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指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一般社团,分类指分为思想政治类、专业学术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创新创业类及其他社团

第七条  学院和团委应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学院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学院团委负责制定《社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制度,履行学生社团的年审、考核及动态调整等管理职能,控制社团数量,确保社团工作实效。学院团委成立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学校社团管理职能。社团管理部通过工作交流、专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励学生社团工作。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社团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社团建设发展和活动举办等指导职责。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第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应做好社团成员招募、活动举办、社团管理、档案建设等社团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社团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生社团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社团成立

十二  学院党委特别批准的外,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具有组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社团简介

)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社团的活动内容与发展方向不得与学现有的社团重复或相互包含。

十三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章程拟稿;

(二)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介;

(三)社团成员信息汇总表;

(四)《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等

十四  申请材料交团委审核,院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十五  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院团委社团管理部组织社团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3个月的试运行期,期间院团委对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的社团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予以注册成立。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高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

  社团建设

第十   学生社团成员应为我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章程组织机构,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等。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1次。

十九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查

二十  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  曾因违反相关社团管理规定被撤职;

(三)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  学生社团必须配指导师,且指导必须是我在职教职工。社团指导教师应具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社团活动

二十二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团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经指导同意,同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活动策划书提交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须由团委重点指导、严格把关,且安全预案须同时报保卫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实施。

第二十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团委递交申请并附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团委申请,批准方可开展,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师或团委相关人员带队。

二十六  如有校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及时报团委,由院团委视情况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  院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社团经费

二十八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学生社团工作。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十九  院团委依照社团年审和星级评定结果向社团划拨社团经费,社团按照财务规定有效使用经费。

三十   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

三十一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社团年审

三十二  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负责人情况、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为“不合格”,对其进行注销处理

三十三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团委申请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三十四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及学相关规定的;

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的

)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

)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不参加社团年审的;

)社团年审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其他原因需注销的。

  考核与奖励

三十五  院团委依据《社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结合社团年审情况、活动实效等,每年对社团进行一次星级评定。原则上评定出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社团比例分别不超过社团总数的10%20%30%

三十六  院团委定期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评选工作,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视同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在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中予以认定。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至少连续两年),视为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或社会实践指导工作,并可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予以认定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如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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